一、交通事故訴訟有效期
1、駕駛轎車發(fā)生了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(fā)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。因為現實生活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屬于輕微事故,這類事故事實往往比較清楚,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、受傷比較輕,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制作出來并送達給當事人。自當事人收到《事故責任認定書》之日起,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。
2、對于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,需要住院治療,甚至需要后續(xù)治療的,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。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;構成殘疾的,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。
3、根據《民法通則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,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也就是說,從交通事故發(fā)生之日起2年內,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財產權利的請求,如果超過了法律規(guī)定的2年訴訟時效,而無訴訟時效的中止、中斷、延長事由的,受害人即喪失獲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。
二、民事訴訟流程為:
(一)起訴和受理
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,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,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,受理后七日內立案;認為不符合條件的,在七日內裁定,不服的可提起上訴。
(二)審理前的準備
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(fā)送被告,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,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。
(三)開庭審理
1、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。
2、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,宣布法庭紀律,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,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。
3、法庭調查:
(1)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。
(2)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。
(3)出示證據。
(4)宣讀鑒定結論。
(5)宣讀勘驗筆錄。
(6)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。
(7)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。
4、法庭辯論。原告發(fā)言,被告答辯,第三人發(fā)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。
5、法庭辯論終結,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,應依法作出判決。
6、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,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。
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,由本院院長批準,可以延長6個月;還需要延長的,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。
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,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,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,而進入二審程序。
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,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,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,對此裁判,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。
三、交通事故起訴材料
交通事故發(fā)生以后要是不能協(xié)商解決,受害者就可以提起訴訟,起訴需要準備的材料有:1.民事起訴狀,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;2.交通事故證據材料,包括醫(yī)療機構出具的醫(yī)藥費、住院費等收款憑證、病歷和診斷證明等;3.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(yè)執(zhí)照副本復印件等材料。下面,來看交通事故起訴材料清單。
四、交通事故拖著不處理怎么辦?
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(guī)定,交通事故發(fā)生十日內,交警必須出具事故責任鑒定書;如果需要檢驗、鑒定的,必須在鑒定結果出來五日后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。
如果交警一直拖著不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,可以投至上一級公安機關。
如果對方全責拖著不處理,自己拿著責任書、損失清單等資料去法院起訴對方車主和保險公司,宣判后再不給就申請法院強制執(zhí)行即可。